本校修訂「世新大學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自即日起施行。

一、為明確規範行政管理費與獎勵辦公費核計方式,避免字義解讀分歧,修正「世新大學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三、四條條文部分內容。

二、本辦法經104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104.10.8)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並自核定日(104年10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