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著作權約定文件範本及其使用說明

政府機關著作權約定文件範本及其使用說明

一、考量尊重著作人創作心血及促進著作之流通、活化等有效利用之目的,政府機關常見之著作權約定態樣,區分為:

政府機關委託辦理案件(附件頁3-8)

邀請講座演講(附件頁9)

辦理活動時涉及利用他人著作(附件頁10~11)等三大類型

予以製作範本(附件頁12~21)供各機關參考使用,使政府機關可依本使用說明,視委託辦理之事務或案件性質,擬訂妥適之著作權約定相關文件。

二、承上說明,請參閱「政府機關著作權約定文件範本及其使用說明(110.5修訂版)」,或逕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頁參閱「政府機關著作權」。

三、有關文藝採購方面,請參考文化部建置之「文化藝術採購專區」網頁。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0年5月修訂公告

一、109年有藝文工作者因參與政府機關採購時發生著作權歸屬約定之爭議,各界因此呼籲各機關辦理採購時,尤應尊重實際創作人之著作人格權,就著作財產權之歸屬、授權範圍亦應為合理之約定,智財局爰徵詢各界意見據以修正本約定文件範本及其使用說明。

二、著作人格權:因係專屬於著作人本身,機關應予尊重,有實際需求時始為特別約定,避免一律要求著作人不行使全部之著作人格權。

三、著作財產權:應視採購金額與利用需求,就授權範圍、期間等為衡平之約定,未必一律要求取得永久、後續無償之使用。

四、如實際創作人為廠商之受雇人或其受聘人,宜尊重私契約間之著作權歸屬約定,惟廠商負有為機關取得著作財產權授權或讓與同意書之義務,俾兼顧著作人權益之保護與政府機關公務之需求。

五、110.5範本修訂重點摘述如下:

(一)在背景說明中新增本次修正之原因及重點。

(二)新增著作人格權行使約定書(範本2-4),並在各類政府機關委辦案件中增加著作人格權行使約定之說明及圖示,建議機關視個案需求,搭配機關與廠商間之專案採購契約與實際創作人約定。

(三)為尊重廠商與其受雇(聘)人間私契約之著作權歸屬約定,無須一律要求將著作權歸屬廠商,爰修改著作權歸屬約定書(範本2-1、2-2及2-3),改由廠商與其受雇(聘)人自行約定,惟廠商負有為機關取得著作財產權授權(讓與)同意書及著作人格權行使約定書之義務。

(四)簡化著作財產權讓與書交付之模式,廠商受雇(聘)人之著作財產權讓與書一律交付機關,刪除由受雇(聘)人交付廠商再由廠商交付機關之模式,並配合修正著作財產權讓與書(範本3-1、3-2)。

(五)提供「附表」,就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之意涵舉例說明,指引各機關勾選須特別約定之著作人格權及須利用之著作財產權。

六、範本僅供參考,因機關委外業務或案件性質各有不同,建議視業務實際需求訂定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約定,以尊重著作人之權益。

 

110.5修訂版

教育部公文 110年5月13日臺教高(一)字第1100065810號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文 110年05月10日智著字第11016005221號

109.12版

教育部公文 109年12月16日臺教秘(二)字第1090179450號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文 109年12月10日智著字第1091601239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