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國外企業資格、國外差旅費項目及生養多胞胎者著作認定年限(第二點、第五點及第八點)。
(二)合作企業同期間至多參與三件(第二點,惟執行中計畫得繼續執行至當年度計畫執行期限屆滿)、企業配合款不得與研究學院資金重複計算(第八點、第十一點)。
(三)研發成果財產權由申請機構與合作企業共有時,應以書面約定共有年限及相關權利義務(第十七點)。
(四)原產學研發聯盟型計畫修正為領先技術發展型計畫,企業配合款每年不得少於新臺幣五百萬元(第二點及第十五點)。
(五)多年期計畫執行期間至多三年、審查重點增列計畫公益性及政策性(第七點及第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