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轉知經濟部「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請查照。

說明:
一、依經濟部110年3月17日經授企字第11020390543號函暨本部青年發展署同年3月22日臺教授青字第1100000075號函辦
理。
二、檢附「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總說明與逐點說明及發布令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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