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正重點:
1、修正有關申請機構、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科普合作企業
之用詞定義。(修正規定第二點)
2、區分計畫類型為二類,新增「科普產學規劃推動計畫」、增訂
主持人不得同時執行本計畫兩件以上、增訂執行本計畫之企業
需完成前案成果首播,始得申請「科普產學規劃推動計畫」、
增訂計畫執行期限均以二年為限,以因應科技快速發展。(修正
第五點)
3、為利審查委員充分知悉,爰增訂應揭露計畫主持人與科普合作企業之關係。(新增第六點)
4、修正經費補助項目之規定。(修正第七點)
5、修正審查方式及審查重點。(修正第八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