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附件一之一及附件一之二「教育部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下方,
增列說明略以:
(一)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 申請補助者如符合須表明身分者,請至教育部政風處網站下載「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填列。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修正後之「教育部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如下連結:
若有任何問題,請洽詢教育部政風處-綜合預防科 李專員,電話(02)7736-6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