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23條條文修正案,請查照。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產(二)字第1100010號

承  辦  人:古思儀 分機:82165

 

主旨:轉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23條修正案,業經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以農科字第 1100052496A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農委會為加強我國研發成果保護與運用,維護農業競爭力,並防止我國培育品種與研發技術外流後回銷衝擊國內產業,爰修正旨揭辦法第23條,增訂研發成果未依規定報經農委會同意,於我國管轄區域外授權實施者,得依其違規行為辦理相關行政管制,並得視需要通知相關機關。

二、此相關規定納入科技計畫補助及委辦契約條文,請各執行單位據以辦理。

三、檢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二十三條修正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