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修正「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

經濟部為落實行政院「創新創業政策」之推動,強化我國新創事業發展,於一百十年三月十七日訂定發布「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為配合新創事業認定實際情形,滾動式精進本原則內容,爰修正本原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協助新創事業紓困融資加碼方案,放寬新創事業年限認定標準為八年。(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為持續吸引具設計能力之外籍人才來臺投資創業,以及培育我國具設計能力之新創事業,新增設計競賽。(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為避免因更動附件內容致頻繁辦理修正作業,將現行附件改以公告方式取代。(修正規定第三點及第五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