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修正「科技部補助產學技術聯盟合作計畫試行要點」第六點及第十七點,名稱並修正為「科技部補助產學技術聯盟合作計畫作業要點」,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生效。

一、旨揭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本部105年1月5日科部綜字第1050000822號函修正「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用語,將助理「酬金」修正為「費用」,其餘未修正。(修正第六點)

(二)有關計畫內所核給之博士後研究人員經費,由原規定「如有賸餘不得調整至其他用途」,放寬為經本部同意後,得於業務費項目內調整至其他用途。(修正第十七點)

二、檢附要點修正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