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修正「科技部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一、旨揭修正重點如下:

  1. 計畫申請公告受理頻率,由原先導型每年1次、開發型3次、應用型2次,統一修正為每年2次;惟若申請案基於市場商機時效性,有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申請之必要者,計畫執行機構得敘明具體事由向本部提出申請(修正第四點)。
  2. 修正計畫主持人與合作企業負責人間之迴避規定,將原應行迴避之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限縮為二等血親,並明列其稱謂,以資明確;另將關係人之範圍,限縮為計畫主持人之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修正第六點)。
  3. 應用型計畫申請本部補助經費之上限,由原一百萬元上調為二百萬元(修正第九點)。
  4. 將原定合作企業配合款為「計畫申請總經費」之一定比例,修正為「計畫總經費」之一定比例,以賦予企業配合款、先期技轉金得依本部實際核定補助金額調整之彈性(修正第十五點至第十七點)。
  5. 應用型計畫合作企業配合款於原定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之金額外,新增不得低於二十萬元之下限規定。此外,合作企業得選擇繳交或無繳交先期技轉金,並明定其對應之權利義務(修正第十七點)。(1)有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者,自本產學合作計畫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簽約日起給予至多三年本產學合作計畫所屬研發成果之授權。(2)無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者,於本產學合作計畫結束後一年內有優先協商技術移轉之權利。

二、本次修正要點第四點,有關公告受理頻率不分類型統一修正為每年2次,科技部暫定為每年5月及11月兩梯次受理(預計下次公告受理期間為106年11月至12月),屆時請以科技部另函通知為準。

三、詳情請見:科技部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