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學研機構應訂定股權處分管理機制、利益迴避及資訊揭露管理機制,以及刪除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時,應在我國管轄區域內製造或使用之原則性規定。
(二)增訂有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管理及運用貢獻或屬於科技部階段性任務等更能符合本法宗旨或目的之情形,經科技部與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約定者,得以其他上繳比率或以免繳方式為之。
(三)增訂研發成果收入分配予研發成果創作人及推廣有功人員。
(四)增訂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定價免除責任之規定。二、擬公告於產合處重要消息網頁,並以電子郵件轉知本校全體專任教師及全校各單位。
二、詳情請見:「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