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轉知文化部檢送「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第4條、第8條修正條文勘誤表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勘誤表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文化部110年2月25日文授資局物字第11030017532號函辦理。
二、檢附旨揭辦法第4條、第8條修正條文勘誤表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勘誤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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