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轉知文化部於110年11月8日以文綜字第11020449841號令發布施行「文化部受理來臺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申請認可辦法」,請查照。

說明:依據文化部110年11月17日文綜字第11030379793號函辦理。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