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辦理。
二、旨揭計畫執行期間為112年11月1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止,相關申請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程序
1、申請名冊及申請機構切結書各1式1份經有關人員核章後,應於112年7月3日(星期一)前函送本會,逾期不予受理。
2、申請機構應切實審核計畫申請人及合作企業資格,並於申請名冊之備註欄內逐案確認計畫申請人資格,符合者始得將其申請案彙整送出。
(二)合作企業出資規定
1、合作企業配合款之總和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5%之金額,且配合款不得低於新台幣(下同)25萬元。計畫屬人文領域者,其合作企業之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0%,且配合款不得低於20萬元。
2、合作企業配合款得以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之方式作為出資,其總和不得超過合作企業配合款總和之60%,且應於設備費額度內為之。
三、本計畫公告受理訊息,亦將同步於本會網站(動態資訊/計畫徵求專區)公告。
四、檢附計畫申請書格式供參,其餘本會補助產學合作計畫相關文件,請自行於本會網站(http://www.nstc.gov.tw
/)之「動態資訊」或「學術研究/補助獎勵辦法及表格/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下載利用。
五、申請機構執行本計畫辦理科研採購時,如屬計畫之合作企業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或有逕向計畫之合作企業採購之必要且能提供具體證明者,始得由計畫主持人敘明理由循申請機構行政程序專案核准,辦理採購。
六、如計畫選擇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合作企業將先期技轉授權金繳交執行機構後,依規定繳交本會部分,應由計畫執行機構辦理繳款事宜。
七、各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本會得依審議情形調減補助經費,並依預算法第54條規定辦理。
八、本會依審查結果核給補助額度,計畫未獲通過補助者,不得提出申覆。
九、受補助機構對補助款項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十、本案聯絡人
(一)有關電腦操作問題,請洽本會資訊系統服務專線,電話:0800-212-058,(02)2737-7590、(02)2737-7591、(02)2737-7592。
(二)計畫規定如有疑義,請洽本會產學處電話:(02)2737-7280林先生、(02)2737-7740王小姐、(02)2737-7279吳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