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計畫案助理人員之「簽到簿或出勤卡」說明

為確保計畫案人員「工作時間」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務請各計畫主持人協助確認「助理人員之出勤時間」,以維權益。

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1年。

※施行細則第21條
勞工出勤時間記至『分鐘』

請轉知助理人員每日填寫之『工作內容簡要表』,依實際到職情況填報出勤時間與工作內容,請參考下述範例:

工作日期起迄時間 時數 工作內容
103/12/13 13:29~18:01 5 蒐集相關規章、表單等資料。
103/12/24 10:26~12:10 2 蒐集、翻譯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