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2條第1款規定解釋令

一、核釋政府資料開放,若以開放資料提供,符合旨揭條文規定得無償使用情形,說明如下:

(一)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辦理研發成果授權,於學術研究、教育或公益用途要件下,得無償使用。

(二)政府資料開放,旨在於促進資料高度流通及廣泛利用之公益用途。爰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於執行科技部補助、委託、出資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研發產出之資料,若以開放資料提供,亦即以開放格式提供,採無償且不限制使用目的、地區及期間,並不可撤回之方式授權利用,即符合本辦法之公益用途,得逕依本辦法規定,無償授權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