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辦理藝術教育活動實施要點」第5點、第8點,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以臺教師(一)字第1070199066B號令修正發布。

說明:旨揭要點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

教育部補助辦理藝術教育活動實施要點第五點、第八點

修正規定

五、補助原則:

(一)各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辦理同一活動,應擇由一單位統整後提出補助申請。

(二)各申請單位每年度申請補助最高以二案為限。

(三)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申請單位舉辦同性質活動已獲本部補助。

2.具營利性質或有販售行為。

3.以往辦理績效不佳或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核銷。

4.屬其經常性業務且已編列年度經費預算。

5.屬單位例行性活動(例如畢業展、校慶展演等)、年會或聚會性活動。

(四)活動計畫內容不符規定、資料不全、已補助案件未結報者,不予受理。

(五)所送申請資料(包括附件),不予退還。

(六)本要點之補助應依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七)本要點之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依補助對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1.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依下列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財力級次為第一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財力級次為第二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財力級次為第三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五;財力級次為第四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八;財力級次為第五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2.前目以外之補助對象:補助金額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五十,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

(八)各申請單位應於申請表件之丙表「經費概算表」列明自籌款金額及向其他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申請補助金額。

八、申請案性質屬整體層面且涉及配合本部政策推動重點者,得由本部審酌實際需要,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不受第五點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點規定之限制;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者,並不受第五點第七款規定之限制。

(二)前款以外之補助對象:不受第五點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及第六點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