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激勵本校教師、學生從事創新研究及有效掌握研發成果,得向「研發處產學暨推廣中心」提出技術移轉申請,採隨到隨審方式辦理。
創作人申請國科會研發成果之授權或讓與時,請依規定主動揭露與合作機構有無下列利益關係:
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15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權。
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擔任該營利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與被授權或讓與之合作機構有上述利益關係,也應自行迴避。】
對於揭露資訊或迴避有爭議或疑義時,研發處將召開議會議,提供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 校外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