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海外科學研究與技術創新中心」計畫

一、申請機構須為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之受補助單位。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須為該機構之國際事務主管或研發長職級以上相關行政主管;惟已負責教育部境外臺灣教育中心之國際(全球)事務主管或行政主管,不得同時擔任本部海外科研中心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以利資源運用及執行。

二、申請計畫書內容,除經費需求外,須說明以下事項:

  1. 經費需求(申請補助款和自籌配合款);
  2. 申請理由及申請機構之優勢條件;
  3. 技術與人脈布局的條件;
  4. 達成海外科研中心任務之具體構想;
  5. 海外科研中心之人事、組成規劃及運作機制,如駐地人員與當地聘僱人員之設置;
  6. 申請機構對於人事、自籌款等相關資源之配合方案;
  7. 與科技部及駐外科技組之配合方案;
  8. 海外科研中心安排前往設址國家進行常態性的人才或學術交流等具體措施;
  9. 自我評鑑成果之具體指標;
  10. 計畫執行結束後之長期經營或退場機制規劃。

三、注意事項:

  1. 申請至多為二件,須排列優先順序。
  2. 海外科研中心之設置以三年為一期,分年核定,執行期程預定為110年9月1日至113年8月31日止。
  3. 經費編列包括「申請補助款」與「自籌配合款」:
  • 科技部補助,以每年新臺幣300萬為原則。
  • 自籌配合款,至少為總核定經費之30%用於海外科研中心於海外維運之費用,並明列自籌項目及費用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