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修正「補助國際產學聯盟計畫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一、本次修正重點:

(一)原規定計畫主持人為申請機構研發長以上人員,為利有效整合學校能量,修正為副校長以上人員;另明定執行長負責計畫整體之推動,賦予其業務推廣之主導權。

(二)考量推動計畫實務需求,於科技部補助「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明列,含辦公空間修理維護及車輛租賃費用等;並新增「國外學者專家來臺費用」。

(三)強化本計畫管考,明定執行成效不彰或未能配合本計畫申請、執行及管理之各項規定者,科技部得視情節輕重終止補助、追繳補助經費、扣減相關獎補助措施之罰則。

(四)規定首次執行本計畫者,於第二期款請款前完成校內相關產學組織整合。

二、詳情請見:科技部補助國際產學聯盟計畫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