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原住民委員會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登記表1份,請依「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規定辦理。

【產學合作處管理組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產(三)第01070020號

承 辦 人:陳琬菱 分機:82166

主旨:檢送原住民委員會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登記表1份,請依「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規定辦理。

說明:

一、依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規定,提醒教師如於研究案中使用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登記表中相關創作,應由各當事人署名,檢附契約或證明文件,向原住民族委員會申請登記。(已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者,如附件1登記表所列。)

 

二、依傳智條例第16條規定略以,下列情形得使用公開發表之智慧創作,為應註明出處:

(一)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使用者。

(二)為報導、評論、教育或研究之必要使用者。

(三)為其他正當之目的,以合理方法使用者。

 

三、已審定之智慧創作內容及相關資訊,可查詢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資訊網(https://www.titic.apc.gov.tw/),或致電洽詢(02-89953248)。

 

 

產學合作處 啟

 

附件1 原住民族委員會公文+智慧創作專用權登記表